生态伦理学三究
 

[摘 要]生态伦理学的迅速发展显露出三方面的智慧:以伦理为切入点;以感性直观来表达思想;生态伦理实践的成功开展。同时,生态伦理学合法性问题久而未决是由三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生态伦理价值观与传统价值观不能兼容;二是把生态伦理学看成是传统伦理学延伸的论证缺乏可信性;三是把生态伦理学作为伦理范式的新突破难以自圆其说。西方生态伦理学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要在其多元化的背后认清主导,在中西方话语的差异中认清“人类中心主义”、“敬畏自然”等核心概念。

[关键词]   生态伦理 合法性 智慧 敬畏自然

西方生态伦理学自20世纪中叶产生以来,发展非常迅速,不仅涌现出许多学派,而且环保运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在理论上却还不能自圆其说,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深受责难。以下就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一是生态伦理学何以能迅猛发展,二是为何生态伦理学一直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三是如何为生态伦理学在我国的发展扫清思想障碍。

一、 智慧之花何以开放?

工业文明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深度的危机,促使现代西方学者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形成了批判近代工业化的思潮,既有对现代技术的反思,也有对社会制度的批判,甚至还有对现代化进行全面颠覆的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从建设性的角度提出了一条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方案。伴随着生态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生态伦理思想对环境的影响作用越来越明显,不仅帮助人们在价值观上确立了新的自然观,使生态伦理思想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都得到了一定的体现,而且以实现生态伦理思想为直接宗旨的各类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这些组织对推进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1.以伦理为切入点,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示出创新智慧。从现代多元政治的世界格局看,企图用一种政治主张或一种法律法规来统一全人类的行为,在目前条件下是根本行不通的。而人类对普世伦理的寻求却有相当的现实基础,生态伦理学最大的成功就在于选择了伦理作为一个契合点,与生态连接起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把伦理道德的作用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仅靠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是无法解决的,它需要全人类共同去解决。因此,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对人类共同体的行为产生有效调控的手段,环境问题才有望得到解决。在现代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法律和道德。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要寻求一部法律来调控全人类的行为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入手,寻求全球统一的规范来保护环境,是非常正确的一种选择。
霍布斯和休谟都认为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道德感。只要社会形成了正义或非正义的观念,道德就能发挥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生态伦理学实现了道德关系的扩展,把道德关系从人与人之间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任何事物,只要它趋向于保持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与美丽,就是对的,否则,就是错的。这意味着,它不再仅仅从人群内部系统来寻找和确立价值准则,它以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这是伦理领域有特定意义的一次扩展。生态伦理学第一次形象生动地提出了全人类存在共同利益的观点,促进了把地球作为人类共同家园来加以保护的全球意识的产生,为判定人与自然交往行为的善恶提供了更具普遍意义的价值尺度。生态伦理学融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为一体,是伦理学的新范式。
2.通过对生态伦理思想的形象化阐释,提高了生态伦理思想的影响力。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赋予自然物生命平等权,形象生动地表达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阐释了人类应该具有的行为规范,引起许多人的情感共鸣,大大提升了生态伦理学的影响力,充分体现了生态伦理学在思想阐释方面的方法智慧。
生态伦理学有效激发了人类感性思维的作用,尤其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具有浓厚的感性色彩,它通过塑造自然人格,要求人们对自然尊重和关爱,采用了具象思维,带有一定的童话甚至神性的色彩。对于尚未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人类来说,通过神的威力来调控人类的行为应该是一条现实之路。虽然对自然的崇拜和信仰带有明显的宗教幻想色彩,但由于其运用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熟悉的伦理规范来阐释人对自然的态度,直观通透,容易为人接受,从而有效地调节了人在自然中的行为。可见感性色彩既是生态伦理学合法性的痛处,又是生态伦理学价值性的亮处,这很值得我们深思。
在认识论上,我们一直有着这样的信念,感性认识只有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才能指导实践,其实,并非所有的人都习惯或者能够用理性的方式去认识世界。感性的东西对实践也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生态伦理学的现状也充分说明了这点,充分利用感性直观来培育人们良善的行为也是非常有效的。
3.与生态伦理相应的道德实践活动蓬勃开展,体现出生态伦理思想的生存智慧。1970年4月22 日,美国2000 万人参加了环保游行,这一活动就是国际性节日“地球日”的由来。到1990年4 月22 日,世界上有140 多个国家举行了各种形式的纪念性活动“, 地球日”被确认为一个国际性的节日而得到永久性纪念。1992 年,美国已有大约1 万多个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其中10 个最大的组织的成员已从1965 年的50 万人增至1990 年的720 万人。各类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组织诸如联合国环境保护组织、世界动植物保护组织、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等纷纷成立,体现生态伦理思想的实践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在生态伦理学学科本身还不够完善的前提下,成功的道德实践为生态伦理思想的推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环保运动不仅开展在经济和文化领域,还渗透进政治领域,20 世纪后半叶西方出现了具有鲜明环保主张的新政治组织———绿党。绿党从单纯的、激进的环境保护力量发展成为在欧洲政坛和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政党。2004 年,欧洲绿党成立,追求的目标是: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健康和拥有放心食品;改变能源政策,征收导致污染的“生态税”,为欧洲所有公民提供一个具有社会保障和生态保障的生存环境。
西方生态运动的社会影响很大,从悲观派与乐观派之争到深绿派与浅绿派之争,再到绿色绿党和红色绿党之争,这一过程反映了西方生态运动关注的焦点由生产到技术再到政治的不断深化和转换。充分体现生态伦理主旨的“环境保护主义”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社会思潮,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政府的环境政策和行为有了很大的改观。环保活动的开展,对生态伦理思想在现实中的推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正是从一点上看,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有其生存的智慧。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所有以环境保护为由的活动都是正当合理的活动。极端环保主义强调绝对的自然中心,认为人类社会必须停止改造自然的发展活动,要求人类一切顺其自然,人不得改变自然生态,丝毫不能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这些强烈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环保活动,对社会的正常发展形成了阻碍,恰恰因为这些严重背离现实而走向乌托邦的活动,最终将使生态伦理学自身失去生存的空间。

二、 立命之根为何动摇?

与环境保护实践运动蓬勃开展的景象不同,迄今为止,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学科本身遭受合法性质疑,而且学科内部也陷入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泥潭之中,以致生态伦理学的立命之根即合法性根基至今仍是风雨飘摇。主要原因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生态伦理价值观突破了传统价值观,在传统土壤中难以生根。
生态伦理学合法性的困境可以说是与生俱来,因为伦理关系一直是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代哲学家纳什指出:“传统的道德哲学很少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那些认真思考了动物和自然客体的道德地位的哲学家,往往采取笛卡尔的方式,目的在于把它们排除在伦理学的范围之外。”①现在要把人之外的自然物加入进来,一定存在着非逻辑的跳跃,而这种跳跃造成了前后价值观的断裂。生态伦理价值观建立在对工业文明反思的基础上,是对长期统治人类的主导价值观的反叛,它主张人应该善待环境,人对自然环境负有道德责任,是一种以尊重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崭新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传统伦理价值观念以人类为中心,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代理,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是为人服务的,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
用传统价值观来审视生态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就会捉襟见肘。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价值观与传统价值观存在明显的断裂,因此它被作为一个完全非法的理论。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价值观在以人为中心这一点上与传统价值实现了对接,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希望用“对话”活动来取代“对抗”活动,必然会对人类的主体性活动形成制约,是传统价值观所不能接受的,也存在非法性。由此可见,只要传统价值观没有根本的变化,生态伦理的合法性问题就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2.作为传统伦理学的拓展的“延伸说”,论证缺乏可信度,根基不稳,难以立命。
把生态伦理学作为传统伦理学的拓展,自然物获得了伦理主体的地位, 学界称之为“延伸说”。生态伦理要具有合法性,必须论证出自然物具有和人相同的成为伦理主体的特征,这条路径非常直接,一些学者在此不惜笔墨来进行辩护性论证,形成了许多流派。最早由施韦泽创立的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的出发点就是保护、繁荣和增进生命。在他看来,所有的生物都拥有“生存意志”,人应当像敬畏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所有拥有生存意志的生命,只有当一个人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他自己的细胞的生命同样重要的时候,他才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施韦泽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生命,认为不存在无价值的生命,沿着施韦泽的方向,澳大利亚哲学家辛格和美国哲学家雷根强调人类对有感觉动物的义务问题,并成立了动物解放组织。他们的主要观点就是人与动物是平等的,认为感受苦乐的能力是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理由。
生态伦理学赋予自然物以独立人格,再用传统的伦理规范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必然带有神性的色彩。人是来自于自然的,自然物与人肯定存在共性的东西,由此就论证出自然也和人一样,可作为伦理的平等主体,而且就直接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拓展到人与自然之间,这一思维运作存在许多破绽,很容易遭到质疑。人类是自然界进化的最高级的生物体,他来自于自然,又高于自然。自然物永远也不能独立主张自然的权利,因此,带有主观性的规范伦理最终是由人来定夺的,所有的平等也就是人所理解的平等,自然物终究没有也不可能获得与人平等的地位。可见,不管如何有效地肯定自然的价值,在自然不能具备人的主体性这一点上,将是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这也是生态伦理学合法性基础上的一个难以弥补的缺憾。
3.作为伦理学范式的一种根本性的转换的“突破说”,观点难以自圆其说。
生态伦理旨在颠覆传统的伦理框架,以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解读自然,创新一种新的学科范式,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伦理学范式的一种根本性的转换,学界称之为“突破说”。这是从元伦理学着手安插生命之根的路径,摩尔在这一条路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他在《伦理学原理》中独创性地解释了“善”的概念,提出了有关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区分的伦理价值理论。他认为,内在价值是独立的、普遍的、自明的,对它的认识无需事实和推理,只凭直觉;而外在价值是依存的、特殊的、非自明的,对它的认识依赖于事实推理。内在价值是构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对自然物内在价值的确证成为生态伦理学各种流派为保证其合法性的基础工作。摩尔用自己的伦理观点对传统伦理学实施批判,特别是他对现代社会中盛行的两大伦理,即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批判,令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也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的新伦理学产生的可能性。但是,摩尔伦理学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思想都是建立在直觉的基础之上,他以不可言说的直觉作为理由,带有相当的神秘性,其合法的基础也就值得怀疑。任何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转型都是一件极为重大的学术事件,需要慎重对待。伦理学及其研究范式肯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是这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还有许多局限性。

三、 中西之别如何融通?

西方生态伦理学自20 世纪80 年代传入中国,此时西方已经挖掘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仁爱万物”、“道法自然”等思想宝藏。施韦泽在伦理学著作中,多次提及中国思想家老子、孔子、孟子、庄子、墨子等人,认为在他们的思想中,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已经得到高度的关注,在伦理学原则上确定了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西方生态伦理学在中国栖身具有良好的文化背景,它所宣扬的价值观念、道德理想和道德境界,以及崭新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很快就渗透到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如何借鉴西方生态伦理思想,创新中国的生态伦理学,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目前,中国对生态伦理思想的研究还处于模仿和移植阶段,学界的言说大都囿于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话语体系中,摆脱西方话语的控制是中国生态伦理学自立和自强的前提。只有使西方生态伦理思想与中国文化资源及中国自然环境状况结合起来,生态伦理学才能在中国真正得到发展。为了促进生态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避免人云亦云,在以下两个方面廓清思路显得十分重要。
1.在纷繁的西方生态伦理学流派中笑看风云。西方生态伦理学流派纷呈、主张各异,单就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而言,就有由辛格(P. Singer) 的动物解放论、雷根(T. Regan) 的动物权利论、施韦泽的敬畏生命理念、泰勒的尊重大自然理念、莱奥波尔德(A. Leopold) 的大地伦理学、纳什(A. Naess) 的深层生态学、罗尔斯顿(H.Rolston) 的自然价值论等等。而在生态伦理学上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的有澳大利亚哲学家J . 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 ) 和麦克洛斯基( H. J . Mc2Closkey) 、美国哲学家诺顿(Bryan G. Norton) 、德国哲学家瑞尼尔•格仑德曼等,令人眼花缭乱。这种杂草和百花共生的局面,是西方学术的风格特征,求异的思维定势和多元思想并存是西方的一种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社会理论与现实的张力也有其固有特点,比如现代西方人文主义思潮对现代科学技术的批判影响广泛,西方的科学技术却发展的更为迅猛。同样就生态伦理学而言,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深生态主义占有非常强势的学术地位。而在社会现实层面,人类中心、地域中心、甚至集团和个人中心的思想大行其道。可见在学术上处于强势地位的观点,对现实的影响力并不是最强。在对西方生态伦理学强势观点进行推介时,应该结合西方的文化背景去理解。
2.在醉人的西方生态伦理话语中保持清醒。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在西方具有悠久的传统,古希腊哲人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而西方基督教传统中就有“控制自然”的观念,宣扬上帝赋予人类主宰自然的特权,要人类通过征服自然而繁衍后代。到了近代自然科学兴起以后,人类中心主义在现实世界里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西方生态伦理学一开始就存在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是合乎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更多的是相互依存、和谐统一,可见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中国并没有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套用人类中心和非人类中心的范式来建设中国的生态伦理学是不合适的。西方生态伦理学界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是对其历史反思的结果,在我国文化历史上并没有这样一条强势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路线。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过多地陷入这种不切中国实际的争论中,而迷失自己的方向。近代自然科学在突破了宗教神学的统治后解放出来,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巨大作用,形成了无神论的世界观。按照后现代的说法,西方社会开始进入“祛魅”的时代。凭借科学技术的力量人类在自然中无所畏惧,为所欲为,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人提出了“敬畏自然”一说,希望通过宗教信仰的力量来限制人的行为。
“敬畏自然”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思想,影响非常广。令人遗憾的是国内学界没有能够对之进行中国式的转换,导致一些人陷入西方话语体系中不能自拔而且走得更远。关于“敬畏自然”,2005 年1 月在中国引起了一场争论。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何祚庥在接受《环球》杂志专访声称:“要严厉批评一个口号,即所谓‘人要敬畏大自然’,一种对人和自然的关系无所作为的观点。”②何祚庥院士的话引发一场辩论, 辩论的主题就是人类要不要“敬畏大自然”。主张人类不需要敬畏自然的一方,强调了人类能够改造自然,但是并不反对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主张要敬畏自然的一方,强调了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性,但是并不反对人类对自然界进行改造。对“敬畏”一词双方做出了有利于为自己观点进行辩护的阐释。可见,在如何对待自然和人类主体力量上,双方观点并无实质性的冲突,为什么会引起一场大的辩论呢? 实质上就是对“敬畏自然”的理解不同。一方是按照西方传统观念来注解,一方是按照科学的精神来解读,可见双方根本就不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在一些环保人士看来“, 敬畏自然”是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因为在西方生态伦理学中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但是在中国文化中一提到“敬畏”,就立即有“敬鬼神而远之”的感觉。如果用我们自己的话语来表达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用“尊重自然”就是最为贴切的,而照搬西方的话语必然会引起歧义。在生态伦理学科领域内时间长了也就约定俗成了,但是隔行如隔山,其他学科领域只能读出“敬畏自然”的本真意义。可见,在对西方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解和转换方面,中国生态伦理学界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真正做到中西思想的融通。
注释:
①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 年版第146 —150 页。
②参见《环球》2005 年第2 期。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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